我父亲因与他人有借款纠纷,于2016年6月将对方诉至法院,并于2016年10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同时还提供了被告房产线索。法院也于2016年10月13日下达了裁定书,认为原告(我父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75万元的财产。可是法院在下达裁定书后迟迟不予执行,未及时去冻结被告房产,直到2017年4月6日,法院才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的房产。不料该处房产已于2016年12月被另一家法院(其他人同样诉讼该被告的借款纠纷)抢先冻结了,导致现在我们的判决无财产可执行,请问法院在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无法追究回财产法院是否负有责任?我们应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追回财产?非常期盼专业人士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