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原告亲属)伪造房屋买卖合同侵占原告房屋,民事案件一审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判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行政案件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撤销被告伪造买卖合同骗取的房屋产权证;并给被告(房管部门、第三人原告的亲属甲)15天上诉期,均未上诉;法院下发了判决生效证明;
房管部门也配合给原告办理了更名办理了属于原告名下的产权证,原告把房产权现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结案已经过去一月有余。
最近突然接到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查封冻结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合法行为,原因是法院在审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案件一个多月前就已经终结。法院什么时间又审理我们根本不知道),申请人(原来的被告)已经申请保全查封该房屋,法院认为原来的被告申请保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偏听偏信原来的被告一面之词就查封冻结我们个人私有财产,请问有关专业人士,在当事人(原来的原告)不知情(不知道原来的被告以什么理由要求法院冻结查封该房屋、也没有告知我们原由)情况下,私自冻结查封冻结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违法吗?法律哪一条有规定法院可以如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