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本人所在公司有两个独立法人资质,分别是A和B,实际是在一处办公,一样的员工。本人5年前和A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6年。从08年6月同B签订了责任经营协议,协议大致内容是责任经营人在一年的经营期内完成20万的利润指标,但没有规定完不成会处罚。同时规定经营所获得利润一半交给公司以累计完成20万指标,一半由经营人支配可用于发工资,宣传等。由于责任前几个月经营状况不好,没有什么业务,所以没有收入,也没有经费发工资。但后几个月业务有了,提出补上未发几个月的工资,没有同意,原因是离20万经营指标差很远。后来连续欠发5个月工资,无奈提出解除合同,辞职。公司拿出我和A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规定说是违约要承担违约金。
我的问题是:
1、如果拿同A的合同执行,那A合同规定,公司即使停工停产也要支付我最低的社会工资保障。那未发我5个月工资怎能算我违约?
2、如果拿同B的合同执行,那我这几个月有利润,可以用来发工资,而合同又没规定完不成20万利润不发工资或者处罚,我是否有权要求补发我的工资?
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以哪份合同衡量评判?
4、另外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每月从工资里扣除10%作为押金,对员工说是建设基金。请问这种扣押金的合法性?目前公司以此作为违约金,迟迟不退,如何处理?
我目前是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只是口头同意,还没有书面和走法律解除合同。目前就违约和扣违约金在协商。请详细说明我下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