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1)含义上的区别: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2)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区别: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3)在履行义务上的区别: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地,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人单位: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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