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内以“你可能不适合该岗位”为由辞退我,我该怎么维权?

5月15号公司入职,签了合同,手上有一份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合同期限为3年,但是在7月23日,却由公司总监告知我,我可能不太适合做该岗位工作,希望我另找工作,并说给我半个月时间找工作。我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呢?在法律上可以有哪些权利主张?还有就是公司出差报销已经拖了2个月,工资每月也会迟发,这样在最后解除合同时,我可以要求提前支付完工资和报销款再解除合同么?(还有就是我应聘该公司职位时,对简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谢谢了!!!!! 哪位相关法律大神帮我一下,满意的话,可以追加积分
合同是正式劳动合同,只是里面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

无法维权,试用期本来就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如果转正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按年限赔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员工严重违纪或者其他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有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出来的辞退决定,才可以成为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判案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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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3
关键看公司说你不适合该岗位是否属实,如果你不服,你认为你完全可以胜任这一岗位,那么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这样公司就必须为你如何不适合这一岗位举证,举证得出来就可以辞退你,举证不出来,就必须为辞退你支付补偿。所以关键看你有没有这个底气,对自己有没有信心了。假如你认为你可以胜任,那就去提出仲裁吧。其他的属于细节问题,你可以在仲裁时另外提出,但是这些基本都是无额外补偿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如果仅是你以上的表述的话,我的建议是你不要诉讼了,花费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并不成比例,你所能得到的补偿只是一个月的工资,得不偿失。既然用人单位给你半个月的时间让你找工作,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同意支付你的工资,在你办理离职时应当办理工资发放和报销的事宜,不论你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7-23
你最好是去找劳动局咨询,试用期未满是不可以解雇的,如果解雇的话可以要求赔偿你所工作期间的工资的3倍赔偿金。可向企业所管辖的区劳动局咨询。
第4个回答  2014-07-23
试用工合同在结束前可以辞退你、另外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和报销一切合理的开支、如果拒绝给予就去劳动仲裁部门维权、维权就可以补发工资还可以加倍补偿、而且企业还要罚款、你要强硬点、祝你好运。
试用期最长6个月、你居然签了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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