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的规定

如题所述

理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自然法之公正要求、越权裁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尚无约束力、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另一类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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