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知识点解析:【三国法】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6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公约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一)我国适用公约的两项保留

1.互惠保留

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进言之,我国只对仲裁地在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是否在缔约国。

2.商事保留

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我国2015年修订的《民诉法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可见,临时仲裁裁决也可依《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二)公约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1.依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

(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

(3)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注意】如果外国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超出部分可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未超出部分的裁决,仍可承认与执行。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

(5)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2.依职权拒绝承认与执行

按照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例如,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

【注意】综上可知,原则上,执行地国法院无权主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去审查。除非满足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即①所争议事项根据执行地国的法律规定不具有可仲裁性;②该外过仲裁裁决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执行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与有管辖权的法院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原则规定。根据该法第283条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凡需要中国和中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注意】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决的外国仲裁机构无权提出此类申请;有权受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二)承认与执行的期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6条、第54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限为2年。承认与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事人依照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注意】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应依照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三)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核制度

我国法院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审查意见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对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拒绝承认与执行。拒绝的理由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理由相同,即仅限于仲裁裁决据以作出的程序方面的问题,不能审查证据问题(隐瞒、伪造证据)和仲裁员道德问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并且,审查的事项都是穷尽性的规定。

【例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解析】

依据《民诉解释》第548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故A项正确,当选。

依据《民诉解释》第545条,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据此,B项错误,不当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仲裁事项有关的通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据此,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应依照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第547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即中国法的规定。据此,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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