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单位是否应当继续给缴纳社保?

我是2019年3月1日入职一家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水电安装工作,期限为工地完工,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可是在2019年5月26日发生工伤事故,属于额骨骨折,医生建议假期为6个月,这6个月期间单位是否应当继续给我缴纳社保?甲方要求工地完工时间是2020年6月,(这是工地上的标识牌标注的竣工时间)。实际水电安装工作还要延期,

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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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09
应当继续缴纳社保,只要属于在职职工,用人方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这个属于国家强制规定而且工伤养伤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一样要支付工资的。
第2个回答  2019-10-08
这是肯定的!只要是员工还在职,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所谓的医疗期,必须要有医院的休假证明,或者劳动局给出的医疗期证明!否则,企业可以以员工旷工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9-10-07
在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没有解除,就必须缴纳社保。
第4个回答  2019-10-07
应当继续缴纳社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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