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保长是负责地方治安,传达行政命令的政府编制外人员,大概相当于现在的村长一职。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
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
历史背景
国民党十分重视国会议员候选人的来源,想通过保长制度来控制基层村落的同时,还能诞生出一些心里想着老百姓的,愿意也能够为老百姓谋求一点福利的议员。可惜最终的目标并没有实现。
想当保长的人有很多,愿意来当保长的人更多了,这个供不应求的情况,导致了上层官员收受好处来把保长给那些有钱的人当。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