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你需要查清楚校方是否属于监护不当,比如说球场地面湿滑,但并没有对学生进行提示警告,如果仅仅只是意外的话,你可以跟校方协商,不过估计校方是不会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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