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过失导致人左手骨折的赔偿等问题

晚饭吃过,我和同学在打球。别的班的人后来也加了进来。有个球,对方传来,我跑到对方接球队员的前面先跳了起来。对方接球队员跟着也跳了起来(他就站在我背后)。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可能撞了我一下。然后他倒地了。左手可能是用力按了下地,骨折了。傍晚在学校的医务事打了石膏,手臂也绑上了。他说要100天,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道了歉。
我想问下,我到底要负多大的责任?还有他的情况应该也不算严重吧,如果真的要从受伤到恢复要花多少钱?(他18岁虚岁,有没有什么保险的。比如一些国家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险有吗?减了保险费后要多少钱?我是浙江绍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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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在课余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发生身体碰撞致人受伤的,原则上,责任由受伤者自行承担。除非,是恶意犯规或蓄意性犯规造成的伤害。
  一、在课余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发生身体碰撞致人受伤,双方及学校均无过错:
  1、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若学校就体育锻炼建立并执行了必要的安全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就体育锻炼等安全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且损害后果发生在学生课余期间,学校无过错。
  二、体育比赛应当适用风险自负原则,学校体育活动仍应适用这一规定。
  1、竞技体育中的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种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去从事某项活动,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在通常情况下,竞技比赛中受伤属意外事件,除非伤人者是出于报复或重大犯规,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2、学校体育中的风险自负原则。学生间的体育运动同样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尤其是球类运动,力量的抗衡和肢体的冲撞使得群体性的对抗更为明显,故学生间体育运动同样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不论是学校、家长还是普通公众,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同样,也并未因为球类比赛所含的高危险系数,就反对或禁止学生参与这项运动,换言之,学校的体育活动,仍然适用风险自负原则。
  当然学生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对具备相应辨别、认知能力的学生,相互间在运动比赛中非因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可适用风险自负原则进行免责的。若运动主体尚不具备风险的判断能力,即失去了适用该原则的可能性。
  对这种辨别、认知能力的考量,应综合学生年龄、所学课程、已接触的体育知识和涉及的运动领域等多方面的因素。
  三、学校体育活动中,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体育活动中受伤,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篮球比赛是身体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致害人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致害人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体育运动中,应慎用公平原则,因为这项原则会让参加体育活动者手足受缚,背负较大的心理压力,以致不敢或不愿充分发挥竞技潜力去拼搏、对抗赢取比赛,抹杀竞赛的魅力、阻碍体育运动的发展。
  四、学校体育运动侵权案件的责任判定:
  1、首先,应考虑适用风险自负原则排除侵权责任;
  2、其次,应结合学校体育运动中学生的个体特点,审查是否存在不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的例外因素;
  3、最后,综合当事人间的家庭收入、商业保险收益等经济情况,考虑让受害人独立承担全部损失,是否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明显、巨大的经济反差,并进一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责任分配。
  4、对学校责任的认定。若学校确无任何过错或不当之处,不应单纯为平衡利益而以行为发生地在校园就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本人十分赞同学校以其他形式向受伤害严重、家境贫困的学生进行经济上的援助,但以法律的名义确定强制性的责任,不免会给社会尤其是学校和家长形成某种错误的导向。
第2个回答  2010-09-20
我也是篮球爱好者,你冲强篮板球,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对方是学生,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协商解决就可以了。就你们地区而言,一万元左右完全可以搞定,因为上了夹板之后就靠休养了,不用打针和吃药了。至于他的保险问题与你无关,因为是他自己投保的。你们是同学,多去看看他,并且主动提出负担医药费,也许问题更容易解决,如有麻烦,让你们老师出面协调,会解决的。
第3个回答  2010-09-20
第4个回答  2010-09-20
你不用这么紧张!篮球场上发生这种事很平常的,通常对方是不会追究的,道歉就算了!双方都有责任,看样子要几千块吧,买了保险减30%费用!如果你真的是无心的就不用怕,这种事很平常的,最多赔几百块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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