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如题所述

经常性卫生要求
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设计卫生要求
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7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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