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泳池新国家标准GB 37489.3-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泳池行业最新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全新的GB 37489.3-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明确对泳池水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标准和原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化合性余氯、臭氧、氧化还原电位、氰尿酸等多项指标新增及原有指标限值提高,如下图: 1.池水温度由原来的22-26提升至:23-30度,舒适度更好。 2.浑浊度由原来的小于或等于5提高限值至小于或等于1,水质更清澈。 3.新增了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

法律依据:卫生部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第五条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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