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违反工作职责被解聘企业应该赔偿保安超时工作的额外工资吗

如题所述

1、“劳动法中,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违反自己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该工作的,企业有义务支付其额外的劳动报酬吗?”:
(1)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什么“临时工”、“正式工”或“合同工”有区别了;都是劳动者,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就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2)对于保安违反工作职责: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单位或受害人可以向他索赔或追偿。
(3)保安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在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胜任时(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经调整岗位直接辞退)辞退。
(4)但是:保安付出的劳动,公司必须支付其工资,不管是正常的工作、还是额外的工作,额外的工作算是加班,还应支付150%的工资、200%的工资(休息日)、3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不能因为他不胜任工作或是工作态度不好而扣除。
2、“现在该保安要求企业对其支付3个月额外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合理吗?”:
(1)只要他3个月中的额外时间是在“工作”:就合法(不用管是否合理的问题)。
(2)但,如果宾馆能证明他在这“额外的时间”内不是在工作、而只是“自己没事干在宾馆呆着”:他索要双倍额外时间的工资就不合法。
3、“该保安起诉该宾馆,宾馆胜率高吗?有何反驳的法律条文?”:
(1)能不能胜诉,关键看证据:宾馆能不能证明他额外的时间不是在工作、只是在做他自己的事。
(2)对于他索要的双倍工资:由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他可以索要的是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3)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在宾馆工作了三个月、他是宾馆员工、他额外时间加班了。没有以上证据,他的请求就不会获得支持;宾馆可以从以上方面找证据反驳他。
(4)宾馆想胜诉,一是在他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是宾馆员工时,二是他无法证明或是宾馆能驳回他加班时。总之,如果他能找到证据证明他是宾馆员工的,2个月的双倍工资就肯定要给他了。
(5)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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