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的“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该理解为过错推定还是免责事由?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