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赔偿?

如题所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教师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及时制定好各类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班级保教工作。

2、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热爱幼儿、尊重幼儿,对幼儿做到关心、细心、耐心,不偏爱,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3、认真及时制订教育活动计划,钻研教材,研究教法,引导幼儿主动学习。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因材施教。

4、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活动,认真执行幼儿园各项教育常规及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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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到幼儿园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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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赔偿全部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18-10-10
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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