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前的临时工工龄可否视同缴费年限

如题所述


      有网友提问:
      “
我是上世纪77年从农村招工来农场的,当时农场都按手续填报了招工表,一切管理都和正式工人一样,后来又有了转正一说。
我于1979年填报了工人转正审批表,经上级审批为正式工人。
平时我在填报一些表格类的东西时,参加工作时间一栏都填写的1977年,当办理退休时,计算工龄是从1979年转正开始的。
我总觉得不对,77、78两年应该给我算工龄才对。
      ”
      今天和大家详细讨论下这个问题。

首先
      ,和该网友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文件。
      该文件中明确规定,转为正式工的人员,在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其次
      ,在1995年左右,国家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了工作时间、工作省份的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参加工作的审批表。
      当时的临时工只要能够提供合同或者每年连续三个月的工资表,就会给予工龄的认定,也就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再次
      ,你进厂工作的时候填写了正式的招工表,如果档案中有这张表的话,那么你就符合法律规定临时工身份,就可能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最后
      ,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不代表一定就能认定成功。法律规定,
只有最后一次在本企业
      ,才能认定成功。
说在最后
      ,如果该网友在1977年、1978年签订了用工协议,凭借用工协议及招工表,就可以找社保部门,要求对这两年进行视同缴费认证。
      相反,如果没有用工协议,就无法证明是在本企业工作,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是,如果签订了多次用工协议,就只能认定最后一次的用工协议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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