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的效用及其对商品的价格的影响是什么?

如题所述

消费价格:商品价格形成的新基础

蔡玉胜

关于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问题,是学术界长期探讨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建国以来,全国性的大规模讨论开展了数次〔1〕, 改革之前,多数经济学家坚持以为价值是商品价格的直接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学家对商品价格的基础有了新的认识,开始赞同以生产价格作为决定商品价格的基础。从“价值决定”到“生产价格决定”,这场转变经历了二十年,然而笔者并不认为这仅仅是经济学家思维方式、理论观点的变迁,更多的则是现实的发展变化中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市场发育状况使然。基于此,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的今天,我主张这样的观点:消费价格是商品价格形成的新基础。

一、消费价格决定商品价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由价值来决定的。价值实体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价值量则由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于这一阶段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比较简单,竞争和供求矛盾等市场关系对商品交换的影响程度较小,因而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异不大,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较小。尽管随着竞争、供求状况等因素对商品的价值影响越来越大,商品价格的变动深受价值的影响,但市场价值在质上仍然是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只不过在量上有所变动而已。而且由于部门之间竞争受到限制,信用制度尚不发达,劳动力的自由转移存在着很大障碍,这种量上的差别并不大,在理论上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整个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决定商品价格的直接基础就是价值(市场价值)。

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期,随着部门之间竞争的充分展开,信用制度的高度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本的同质性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另一方面,生产的社会化为利润率的平均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这样,部门内部的竞争使同类商品的无数个别价值平均化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造成不同的部门利润率;部门之间的竞争又使不同的部门利润率平均化,从而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2〕。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形成, 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中间多了一层生产价格,即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生产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商品价格由生产价格来决定。作为价值转化形态的生产价格这时已经构成一个独立的范畴,价格的直接基础由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社会化规模经济的必然产物。

到了发达商品经济阶段,伴随着物质生产的极大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巨大提高,影响商品价值量的主要因素已经从生产领域逐步转移到消费领域,劳动消耗的大部分不是用于产品的生产上,而是用于商品的实现上。为了完成从商品到货币的“惊险一跃”,实现社会资本的顺利流通,人们把大量的投入用于产品的包装、品牌、储运、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整个社会经济的重心由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由生产决定消费逐渐转变为消费决定生产。于是,生产价格作为商品价格基础只能反映出商品的起点基础,由商品的起点到商品的终点之间的价格基础却得不到真实或全面的反映。在我国,生产价格表现出来的局限性更加明显,作为社会主义商品计划价格形成的基础,其实质是计划生产价格。生产价格理论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其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的决定方法,反映出国家定价的鲜明特色即国家作为价格制定的主体,按照部门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定价。然而一旦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价格是开放的而不是固定的,定价的主体已经由国家转变为情况迥异的企业,定价的依据由部门社会平均成本转变为企业个别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以消费价格取代生产价格作为定价基础也就势在必行了。从消费价格的转化来看,无疑,竞争是其形成的关键和内在动力,正如同竞争对生产价格形成的作用。然而同样是竞争,导致消费价格的竞争却不同于形成生产价格的竞争,后者的形成是有限制的竞争或者叫国家垄断竞争,因为在生产价格形成中国家干预的力量始终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形成消费价格的竞争则是自由竞争,在竞争中起主导作用的则是企业。这种竞争反映出目前世界经济自由化的趋势,它不同于商品经济早期的那种自由竞争,而是在市场机制健全、法制完善、市场发育成熟基础上的自由竞争。这种自由竞争引导着价格的形成从商品的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使商品价格反映着整个商品的生命期,使商品的价值含量与使用价值效益统一,从而使价格基础由生产价格拓展为一个新的独立的范畴——消费价格。

因此,价格基础由“价值(市场价值)决定”到“生产价格决定”,并进一步转化为“消费价格决定”,是简单商品经济向发达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过,由于我国的商品经济发育较晚,又刚刚进入市场经济,我们的转化尚落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二、消费价格的构成与确定

由于消费价格是由价值形态逐步转化的结果,因而消费价格的价值构成仍然由三部分组成: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商品价值构成的三部分可以用c+v+m表示。从其价格构成来看, 消费价格主要由五要素构成:生产费用、流通费用、售后费用、税金和利润。生产费用主要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资料消耗和活劳动消耗,它可用c[,1]+v[,1]表示。流通费用是指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资料消耗和活劳动消耗,它可用c[,2]+v[,2]表示,流通费用可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两部分,前者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运动引起的,因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继续进行而支付的费用,如运输、整理、包装、保管等费用,后者是由商品的价值形态变化而支付的非生产性费用,如广告、簿记、通讯等费用。售后费用则是指商品从流通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之后发生的生产资料消耗和活劳动消耗,它可用c[,3]+v[,3]表示,主要包括售后跟踪、服务、维修、宣传等费用。

如果我们从再生产的几个领域来考察,消费价格主要是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中形成的,它实际上是从早期的基础价格和供求价格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础价格的形成与“价值(市场价值)决定”密切相联,供求价格的形成则与“生产价格决定”密切相联。把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活劳动纳入商品价格的构成之中,这是大家都能普遍接受的,然而把消费领域中耗费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也纳入到商品价格构成之中,许多人却接受不了。传统的观念往往把价格形成的起止时间定为从商品生产开始到商品售出结束,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商品价格应该体现整个商品生命期,商品的售出只是商品生命期的一个阶段,随着交易的完成,商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价值得以实现,而这一切只不过是商品使用价值实现的开端。消费者用一定量的货币作为商品的价值支付给营销者,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并在消费过程中使商品使用价值全部实现。因此我们决不能把消耗在消费领域内的那些抽象劳动从商品价格构成中抹去。当然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价值的实现与使用价值的实现是不统一的,二者位移有先后,因此在消费价格制定中,必须考虑实现二者的统一。

消费价格如何确定呢?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难题。从消费价格构成中,我们能比较容易地确定企业的个别商品消费价格,那就是生产费用+流通费用+售后费用+税金+利润。但这不是我们考虑的初衷,我们考虑的是整体商品价格形成基础,而不是个别价格的确定。从价格基础的三次嬗变来看,在价值(市场价值)决定阶段,价格的确定是依照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计量的;在生产价格决定阶段是依照部门社会平均成本+平均利润来计量的;在消费价格决定阶段,价格确定的条件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价格越来越灵活多变而不是长时期的固定不变。二是企业个别成本决定自己产品价格而不是部门社会成本来决定。三是国家干预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变小而不是对经济生活起主导作用。四是企业成为价格制定的主体而不是国家。因此,消费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再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依据,只能是以若干个别商品的消费价格平均化来确定整体产品的消费价格以指导商品价格的形成,这在价格确定方法上恰恰与生产价格相反,它是从个别商品价格确定到总体商品价格的形成,而生产价格则是从总体商品价格确定来决定个别商品价格。

三、消费价格的职能

消费价格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价值度量和核算职能

消费价格的价值职能主要是体现在它能够比较全面地体现商品价值。商品的消费价格集中地体现出了它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耗费的劳动。消费价格对价值的准确度量为其核算职能奠定了基础,过去我们在核算全社会劳动消耗时,多采用实物指标或者是国家定价指标,结果与事实大相径庭。商品的劳动耗费,必须通过价格才能精确地计量出来,而只有消费价格才能承担此项职能。过去的核算中多考虑生产过程与流通过程核算的需要,而往往忽略了商品消费过程中的经济核算,忽视了商品实现过程,核算价格不是偏高就是偏低,打乱了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而消费价格的形成是在商品经济中经历了劳动价值论和市场流通规律指导下产生的,它能比较准确反映出价值关系,反映出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状况。

(二)信息职能

消费价格的信息职能是指通过它能使人们迅速准确地了解到生产信息、流通信息和消费信息。市场状况瞬息万变,消费价格则及时把种种市场信号反馈给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商品生产者可以通过消费价格了解市场上的供求情况,从而合理安排生产。商品经营者可以通过消费价格了解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的价格差异,安排商品销售活动。商品消费者通过消费价格可以了解到各种消费信息,如商品的品牌、功能、性能、使用寿命等等。

(三)调节职能

价格的调节职能过去主要表现为:调节某些产品生产数量,以保持各类产品供需之间的平衡和各类商品之间比例关系;调节某些消费品的销售数量,通过流通过程保持各类消费品供需之间的平衡。如今,消费价格的调节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资源配置上,它调节着生产要素的合理分配,使生产要素组合达到最大化,使微观积极性和宏观积极性相一致,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的低效益的特征。在商品流通中,它调节着供求平衡,避免了短缺经济条件下供需失衡进而导致国民经济总体失衡的情况,使经济效益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最大化,保证了经济长期健康协调地发展。消费价格杠杆还利于经济结构合理演变和不断创新,有利于调节社会的生产、流通、储运、消费等各个环节。

(四)分配职能

消费价格的变动虽然不能改变国民收入的总量,但却可以改变国民收入的分配。长期以来,我们背离了基本经济规律,以农养工,增加原始积累,使工农产品比价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这种不平等的价格造成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如果我们以消费价格作为农产品定价的基础,毫无疑问,农产品价格将会大幅度提高,工农产品比价之间的剪刀差就会逐步缩小以至于趋同。其次,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由于忽视了价格形成规律,导致了一方面商品定价太低,严重偏离价值,另一方面,个人工资偏低,无法满足应有的生活消费,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如果我们按照消费价格来定价,既能保证商品价格的归位,又能使个人耗费在商品中的劳动得以体现,然后通过消费价格的再分配使自己的收入得到增长。同时,改变行政定价,运用消费价格制定商品物价,能使价格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经常地、有规律性地调整不合理的价格,利于实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消费价格决定”留给厂商和消费者的启示

首先,商品价值的最终实现是在消费领域里完成的,而实现消费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认可程度,这就要求厂商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必须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生产经营观念,变革传统的经营思想,抓住市场上瞬息万变的信息,围绕消费所需开展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二,对商家而言,由于商品价格中包含着售后费用,而售后费用又不象生产费用和流通费用那么容易计算,它有时带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给商家的定价带来问题。如果企业定价中把这种费用一次性计入的话,那么在商家和消费者中显然存在一种不平等交换。商家的耗费一次性得以补偿,而消费者能否使商品的效用完全发挥还不得而知。因此若想同消费者顺利成交,对商家来说必须要有一种可靠的销售保证,这种保证可以采用某种合同方式的书证,如信誉证、保修卡、书面承诺等,但更好的方式则是商品自身的品牌。一种好的品牌往往是商品优良品质、卓越性能的浓缩,是最好的销售保证。另外,商家也可以采取灵活的分期收款方式,使商品价值的实现与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实现分步完成。

第三,由于商品价格中包含有消费领域耗费的费用,因而对商家来说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开展商品售后服务活动,并且商家的活动应该是十分积极主动且富有创造性的,因为这种活动本身包含着新价值的创造,他们的劳动耗费可以通过价格弥补回来。

第四,随着商品价值中耗费在生产、流通领域的劳动的减少以及耗费在消费领域的劳动的增多,厂商的注意力开始转移,他们亦把活动的重心开始转向售后。为了使售后活动能普遍化、程序化以减少不必要消耗,提高盈利水平,厂商必须使自己的商品及附件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通用性,这就是商品的标准化,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降低必要劳动时间。

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的价格由消费价格决定使消费者真正成为“上帝”,但若想作一个合格的“上帝”,他们应该具备一定的购买意识和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时,必须以能否获得最大的消费满足来衡量,这种满足由对生产过程的满足程度,对流通环节的满足程度,对售后服务的满足程度构成,因而购买行为决不是单纯地依靠价格、款式、花色、品种中的某一项来决定。消费者有权利维护自己消费的圆满实现,在消费过程的任何环节中一旦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该具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坚决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

(作者:蔡玉胜 东北师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130024)

参考资料:http://www.nova.cn/Browse/ShowDoc.aspx?Code=3-5&Id=2005072110581252241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5-10-25
大幅度下降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