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
公共物品是个难点,公共物品一般应该由政府来提供。那?千万不要理解为公有的物品,公有还是私有,这是从法律的所有权角度说的。公共物品是从物品的自然属性角度说的。公共物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即多一个人消费不会影响别人的消费;二是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即要阻止别人搭便车的成本很高。我们不妨以路灯来说一说什么是“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也就是说,路灯这种服务类物品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当一个人消费该物品时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简单一点说就是,该物品可以同时容纳很多人来消费、享受,这就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现在假设在某条马路上由于没有路灯、很黑暗,许多人在晚上行走的时候提心吊胆(如担心碰上不法分子、担心摔交),于是,擅长发现“商机”的你决心注册一个“
启明”路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行人提供照明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的照明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