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来我国设立办事处子公司,应准备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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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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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9

代表处是指外国(或地区)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办事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机构。代表处:不可以买发票,不可以签合同,所有的开销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汇款。办事处:已经取消,无法成立。

外商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设立外商代表处是一个较佳的过渡桥梁。代表处审批程序简单,无注册资本金要求。但代表处不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性活动,只能代表境外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查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经营范围 

只能代表境外母公司从事总部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不能以代表处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所需资料文件 

    境外母公司2年以上持续经营公证文件 

    境外母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公证文件 

    境外母公司章程或组织协议公证文件 

    境外母公司有权签字人证明及护照公证文件 

    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任命书公证文件 

    首席代表简历 

    首席代表护照公证文件(中国有些地区需要首席代表Z签证复印件) 

    首席代表2寸证件彩照4张 

    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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