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建设

如题所述

 1.实质意义上的冲突与形式层面上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说,在一特定社会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听到“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的说法。这句话形象地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矛盾。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冲突一般有实质意义上的冲突与形式层面上的冲突两种类型。

  第一,由于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的不同价值导向所形成的冲突,这是实质意义上的冲突。一般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道德与法律也会根据自己与社会生活的结合的特有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特定时期,只有一个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体系,这就是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统一性。而道德体系却并非如此,除了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与法律体系相一致的占主流地位的道德体系之外,由于人们的不同经历,还可能存在不同于这一主流道德体系的道德观念。而在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化和转型的当代中国,虽然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中国国土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一事实,又加剧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所以,在这一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道德观念转变相对于政策推动的滞后性,除了与现代法律体系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如传统道德、后现代道德等。这些道德体系与现代法律体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的标准必然会对人们的同一行为有着赞成或反对、肯定或否定等不同的评价,从而形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事实上,人们的实践行动都是有意识的,如果人们不能处理好这一特殊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一问题,那么它必将极大地影响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发展进程,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特别在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化和转型的当代,它主要表现为体现自然农业社会的、道德与法律不分的传统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的要求的冲突。

  第二,由于法律与道德调整方式的不同要求而形成的冲突,笔者姑且称之为“形式层面上的冲突”。这是指在一个相对稳定发展的时期里,虽然从总体上来看,道德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一致的,都是特定社会的伦理要求的反映,但是因为这两种行为规范的独特性,使得两者呈现出不同的具体内容与特征。笔者认为,由此所造成的法律与道德冲突并不是实质意义和根本意义上的,而只是形式上的和表象上的,因为它们毕竟有着共同的分母——特定社会的伦理现实。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反映和表达社会伦理的真实性程度不同而引起的冲突,即法律和道德在概括和反映社会生活条件时准确性程度不同而引起的冲突。虽然法律的内容是特定社会伦理要求的反映,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创制法律,但在现实性上,由于立法者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认识、对立法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以及立法技术、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内容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而道德常常是人们在共同的、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形成的共识,但同时它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和主观性特征,与每个个体的生活经验密切相关。所以其在反映社会生活的准确性上必然受到限制。第二,道德的理想性与法律的现实性特征所形成的冲突。道德追求理想和高尚的社会正义,体现着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可以也应当成为公民普遍遵守的道德义务,高尚的道德却不能也不应成为公民普遍的法律义务。法律追求经过提炼后的社会正义,是最低的道德标准,目的在于维系整个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安全。所以,法律是面向现实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法律建设的不变的追求,法律总要亦步亦趋地紧跟现实。现实生活中,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往往是从为了解决问题而制定出与已有道德观念不符的法律。第三,法律的程序性要求与道德的实质性要求之冲突。一般而言,法律有明确规范,严格的程序要求。合法的行为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不管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违法行为。道德只是实体性规范,不存在程序性要求。如果某一行为既符合道德规范,又符合法律实体规范,但不符合法律程序性规范,这一不合法的行为却因道德评价注重动机、结果而在道德上作出肯定性的评价,从而与法律评价相冲突的。第四,法律的形式性、确定性要求与道德的实质性、原则性要求之间冲突。对此,笔者将在后文中有详细的论述。另外,法律还有技术上、时效上的规定,当道德评价与这些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也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2.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现实表现。近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日益凸现,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合理不合法”行为和“合法不合理”行为的存在。⑦就“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而言,其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大义灭亲”类。在中国古代,“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现在一般是指为了社会或他人的利益,即所谓的“义”,而将自己的亲人提交给法律制裁或自己对其实行“制裁”。⑧但这里的“大义灭亲”是指后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往往是符合道德的,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说,江苏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村民伏继祥因患无法救治的脑瘤而导致其性情大变,经常在村里酗酒闹事,调戏妇女,甚至多次伺机强奸自己的母亲,成了村里的“公害”。其父母伏余良、丁玉南夫妇觉得留着儿子无论对村里还是家庭都后患无穷,便将其推入河中使其溺水而死。⑨(2)自力救济失当类。这种情况往往是指人们因为根据法律途径,无法快速而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或者根本没法实现自己的权利而采取违反法律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比如,广东中山市34岁的林某因不满其父的赌博、打骂自己及亲人以及磨刀欲杀自己与姐姐的行为,便在两人又一次发生口角之后,将其父亲按倒在地,用枕头死死捂住他的脸,致使其父窒息而死。⑩(3)“为民除害”类。为民除害在道德上应该是值得赞扬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但这里主要是指违法行为,即人们未经法律许可而对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人私自进行处罚。有这样一个案例:30多岁的李某是凉水泉村8组村民,曾多次敲诈勒索、盗窃,害得村里人家家傍晚闭户不出。李因吸毒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当地办庙会的那一天,李过来找庙会主持者说要“弄点钱吸烟”。因为此次活动属村民集资,其要求遭到拒绝。随后,李手持菜刀找村干部算账,被激怒的村民们围在街道上,用木棒、石块、砖块等“教训”李,一时间,三四百村民男女老少,甚至连行人也开始动手,李当场被打死。(11)(4)利他动机违法类。这一类行为是指当人们处于选择符合法律的行为与符合道德行为两难的特定情形下,因为选择了符合他人和社会利益的道德行为而违反了法律。比如,2005年6月16日,一个叫阮怀莲的孕妇在昆明东川区人民医院临产,因大出血急需输血急救。因医院恰巧AB型血不足,在向社会紧急求助未果后,该院医生卢新华主动献血急救病人。考虑到东川区距昆明来回需5、6小时路程,恐向昆明市血液中心求助耽误对患者的抢救,在报请东川区卫生局备案后,东川区人民医院用卢新华医生捐献的200CC血液,挽救了阮女士的母婴两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这一行为属于非法自供血液,所以被相关机关处以罚没非法收入和罚款共13360元。(12)当然,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许多为了规避法律类的“合理不合法”行为,但这里的“合理”显然不是符合一定的道德,而是指符合一定成本——收益分析的利益最大化追求。所以,笔者不认为它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而现实生活中的“合法不合理”行为主要有:(1)对“合理不合法”的行为的法律处理。一般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理不合法”的行为的大量存在。如果对这些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这种处理行为又成为“合法不合理”的行为。比如说,《武汉晨报》报道说,有一位“的嫂”在武昌火车站为了替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取行李,在禁停区停了不到2分钟,结果受到交警扣分罚款的处罚。尽管“的嫂”苦苦辩解,周围群众也帮忙求情,但交警不为所动。为此在场的群众议论纷纷,大家认为“的嫂”是为了做好事才违章,且违章时间不长,又没造成交通堵塞,交警应该适当通融一下。但法律界人士一般认为交警对“的嫂”的处罚完全正确。(13)(2)现实生活中还有“钻法律空子”的、但明显违背道德的行为。这一类行为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所造成的,而当事人正是利用了法律调整的空白与漏洞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而导致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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