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第一个月按劳动者全薪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劳动,可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根据《广东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五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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