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最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解释

最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第八项(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请问,其中“按规定”如何理解?如果是国家没有检验检疫标准的肉类或肉类制品,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如果可以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谢谢。

“按照规定”不在其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同类别标准检测,也可以实行行业标准、当地标准“QB/”等,没有相关生产资质或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不得生产销售。
就是说没有标准的,也要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至于生产,需要审批。
食品安全2015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追问

按你的理解,就是没有建议过的肉类和肉制品就是不得生产销售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用检验。那请您看这份地方食药监管局的回复函是否不妥。谢谢

追答

根据文件看,猫狗肉可以规划到初级农产品当中!就是未经过加工的食品,例如鸡翅鸡腿一样,你再根据初级农产品是不需要屠宰场所,就是文件所说的标准!但是初级农产品在散装食品类别里面!不需要标准,但是要经过检验检疫常规五大细菌!文件有推卸的意思,这个文件联系保留。如果没有文件规定,我是不是可以卖苍蝇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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