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十四条第十项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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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3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安法》中处罚条例中有明确说明啊!查资料就是的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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