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它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如题所述

1799年雾月18日,拿破仑发动政变,在法国建立了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拿破仑作为共和国的第一执政,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更特别重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据资料记载,法国民法典在三年零七个月的起草过程中。共召开了102次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的会议在半数以上,亲自参加的会议次数就更多了。当时,拿破仑想使法国民法典成为仅次于圣经的一本书,企图人手一册,人人按法律办事。

1804年,这部法典正式公布了,条文达2283条,分3卷、35编、126章。与此同时,胜利的法国资产阶级企图用武力征服世界,其军队在拿破仑统领下先后征服了欧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国民法典也随同扩大了地域效力,适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如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及德国的西部和西南部。

后来,滑铁卢一战导致军事扩张失败,复辟的法国波旁王朝推翻了拿破仑政权。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因军事失败而失效,相反,它仍适用于法国及欧洲的某些地区,而且许多新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效法法国民法典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就是后来建立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其民法也无不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可以说,拿破仑没有用武力征服世界,但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典却征服了世界。此点,拿破仑自己曾不无感触地说过:“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当然,拿破仑的话有些言过其实,他的法典不会永远存在,因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现象,他的法典只不过存在于资本主义时期,其影响也不会超出阶级社会。但以他的法典为开端,存在于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都是会长期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仍被当作仅次于圣经的法律,被视为法律之基石,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许多人不相信什么西方宗教信仰中的圣经,但将民法视作圣经仍然不会错,民法仍是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和每个人的利益及日常的许多活动相关,是人人均应通晓的经典。

那么,什么是民法呢?我国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定义。我国《民法通则》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对民法的定义也是从其调整关系的角度进行,即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民法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既包括生产经营性的财产关系,也包括非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财产关系;既包括商品性的财产关系,也包括非商品性(例如财产继承)的财产关系;既包括有偿的财产关系,也包括无偿(如无偿保管、赠与)的财产关系;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集合、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关系,也包括招神财富的创作、利用、传播和转让过程中的财产关系(如知识产权);既包括由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和人格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包括与人身关系无关的财产关系;既包括由于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包括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等);既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支配关系),也包括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以人格和身份为媒介而发生的公会关系,其中“人”指人格,“身”指身份。人格关系是因人的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权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中所包含的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因配偶、亲属等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中所包含的权利是维系家庭存续发展的必要。

财产关系是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为何民法将二者集合到一起共同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呢?其原因在于,二者都具有平等的属性。这种平等的属性必然导致主体的平等。主体的平等即主体互不隶属,同处于平等地位。

关于民法调整的方法,主要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事前调整就是塑造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使其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秩序。事后调整是通过适用民事责任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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