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社会关系属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D.某政府部门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命关系

A.男青年甲和女青年乙的恋爱关系
B.甲电力公司和乙通信公司的供用电关系
C.父母与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

【答案】:B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A选项中甲和乙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是恋爱关系属于个人情感的范畴,法律不予直接调整。假如,甲和乙缔结婚姻,则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A项不应选。
B选项中甲与乙之间的供用电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B为应选项。
C选项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的范畴。《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而认定父母与子女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法上的平等是民事法律地位的平等,基本的概念不能混淆。C为应选项。
D选项中政府部门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命关系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关系,政府部门与公务员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D项不应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