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7-09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读者的描述,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则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实际上对读者的试用期已超过六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社保问题,可依法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超过试用期外的工资应予补足,对于福利,则视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约定的为准,符合法律规定的亦应予以补足。
如来信中描述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读者尽快搜集证据,及早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