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生儿报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上海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证件有: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扩展资料:

上海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一、父母拥有上海市户口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1、婴儿可以在上海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上海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3、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上海现役军人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1、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上海户籍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上海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上海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上海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上海新生儿上户口流程: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后,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参考资料:上海市关于人口管理事项的申请审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4

所需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1、父母拥有上海市户口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2、上海现役军人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上海户籍新生儿上户口条件。

办理时间

除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外,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或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报所属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应当自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审批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本地户口申报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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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1

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扩展资料

户口登记根据2010年11月2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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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5-26

根据上海市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办法,上海市新生儿报户口需要的手续与材料有: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需要的材料有:

⒈《出生医学证明》;

⒉《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⒊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⒈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⒉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_⒈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⒉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⒊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⒋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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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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