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过渡性养老金标准

如题所述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等于(1+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当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
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实际上就是本人的平均缴费档次,一般是参保人参与缴费指数计算月份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社平工资比重的平均值。简单点说就是平均按照60%基数缴费,平均缴费指数就是0.6。如果平均缴费指数是0.6,那么40年可以领取32%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除以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等于(计算养老金使用的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3%×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养老金计发基数。
过渡性养老金:属于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是指在新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因为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个人账户,退休后个人账户不能完全体现其劳动贡献情况。因而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而这部分以过渡性养老金的形式进行补偿。
过渡性养老金享有人群: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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