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份报税延长到几号

如题所述

2023年1月来了,又到了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改变,各企业务必要引起关注!
01
定了!1月征期延长!
      税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企业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2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2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1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增值税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另外,增值税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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