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保政策解读

如题所述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解读
      (一)关于个人筹资标准问题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30元,但财政补助资金也增加了30元。也就是说个人只要缴费350元,就可以得到国家610元补助。
      (二)关于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问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需缴纳财政资助后的缴费部分。参保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两类。
      1.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350元/人)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350元/人)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7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0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在这里提醒大家资助参保政策有变化。一是只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再资助参加职工医保;二是只针对集中征缴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特殊身份人群进行参保资助,即只资助在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员。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大家还要注意的是不同资金的资助类型和各类人口的身份认定问题,要做好系统标识。除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各县市可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自行明确。
      (三)关于统一集中征缴时限问题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零星征缴期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特定群体和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种是普通群众、不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第三种是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大家要宣传动员好广大群众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350元),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人员,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要按个人缴费标准(350元)和政府补助标准(610元)之和(960元)缴纳2023年度医保费用。
      (四)关于待遇享受权益问题
      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人员,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且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人员,在零星征缴期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费的,有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州级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要求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已经开始,各县市要尽快行动起来,制定征缴工作方案,并于10月底前召开启动会议,集中力量抓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是:各县市参保任务数原则上以2022年参保任务数为准,待省医保局下发我州参保任务数后再适当调整。确保2022年11月底前完成任务数的30%;12月底前完成任务数的60%;2023年1月底前完成任务数的80%;2月底前完成任务数的99%;3月底前完成任务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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