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保持一致的意思。“三流”是指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也可把业务流分为合同流和货物流,从而形成“四流”。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业务等各方面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但“三流”一致,未必没有虚开问题,具体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具体分析。
“三流一致”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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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业三流一致相关要求:
1、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并不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无论是谁支付,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是开具专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则收到这样的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不是“三流不一致”都不得抵扣,而是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抵扣。
3、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4、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一致”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解读:
1、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并不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无论是谁支付,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是开具专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则收到这样的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不是“三流不一致”都不得抵扣,而是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抵扣。
3、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4、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购买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款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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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的本质要求
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体现了“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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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体现了“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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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流一致原则,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显特征就是交易不存在、不真实。从业人员平时都会检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其本质目的在于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指向同一法律主体。 在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应税服务的情况下,货物流可以被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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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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