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23日入职,10月14日离职。试用期1—3个月,工资试用期2500,转正3000。每个月的15日发结算到上个月底的工资,实际押了半个月工资。9月15日开始拿全额工资,但没有保险。
2、职位是执行主编,负责一本年刊的整个项目。招商部分实际是业务部负责,但迟迟招不上来,才要求我将此部分按照招商内文自己完成。没完成部分是招商部分的20多个艺术家版面和40个公益企业版面。
3、9月中旬向人事部以及编辑部主编口头申请离职。10月14日,人事部及编辑部主编主动找我谈离职细节,补写书面离职申请(申请时间为9月15日,10月15号同意离职),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签了离职合同,盖有公司公章。但10月15日至今未拿到9月1日至9月30日整月工资和10月1日至10月14日被押的半月工资。
4、10月14日正式离职,10月19日早9点入职新公司,10月21日晚8点,原老板邮件形式要求我回去完成招商部分的工作。并以此为借口拖欠工资,同时讲明所造成的损失将由我负法律责任。
关键词:没有保险、招商未完成、带公章的离职合同、拖欠工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
PS:
1、书面离职申请是10月14日补写的,在老板那里,我无法提供该书面离职申请的证据。
2、工作内容都是口头约定,“招商未完成由我自己来写”是在项目快完成时口头约定的,之前并不是约定由我负责。无法提供工作内容的书面证明。
请问:
1、我请求劳动仲裁的结果会不会因为那未完成的招商部分工作而判定我败诉,并给予公司经济赔偿呢?公司的经济损失是由老板自己衡量还是由专业机构评估?
2、我已经在新公司正式上班,我不想让新公司知道这事儿,也不愿再回去完成那部分招商工作。如果败诉,会不会被强制要求返回原公司完成那部分工作内容?
3、无论胜败,如果我不返回原公司,可否拿到应得的9月1日至9月30日整月工资和10月1日至10月14日被押的半月工资。
4、如果我胜诉,可否申请双倍补偿拖欠的9月1日至9月30日整月工资和10月1日至10月14日被押的半月工资。
5、如果我胜诉,因没有办理保险,可否申请适当补偿,以多少为适?
6、如果我胜诉,拖欠工资时间从10月15日至今,可否申请补偿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滞纳金,以多少为适?
分数不多,望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小弟在此跪谢了~~~
谢谢您的详尽解答,已经提交仲裁申请书了,接下来就是等通知了。
不知道到时候会不会去法院,他们公司里配备有律师团队,我要不要请律师跟公司对簿公堂啊?这律师费用怎么结算,别到时候我胜诉拿到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还不足以付律师费,那我就得不偿失了。
如果能够仲裁好就当然最好,如果不能仲裁好就只能上法院了。到时你就是不想请律师也不行啊!如果胜诉,胜诉一方的律师费是自己承担的,交给法院的诉讼费是对方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