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新税制实施前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前,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图3-10所示。

图3-10

根据国税函〔2003〕330号文件的规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系统(简称中油公司系统)员工终止用工合同取得的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中油公司系统人员流动性较强,且解除用工合同后的生活地与劳务地经常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上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可用中油公司系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例3-33?案例

2018年8月,某银行人事制度改革,张某在银行工作已经20年,因符合政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18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均工资为12000元),按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26000元。李某在银行工作10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40000元,实际按规定缴存“三险一金”4800元。单位在发放上述补偿款时按如下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180000-12000×3)÷20-3500]×10%-105}×20=5300(元);李某:(40000-12000×3)÷10×3%×10=120(元)。

请分析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财税〔2001〕157号等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即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本例中,张某工作年限已超过12年,应按12年计算。同时应允许扣除实缴的“三险一金”。正确的计算为:

张某:{[(180000-26000-12000×3)÷12-3500]×20%-555}×12=8540(元)。

李某:由于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实缴的“三险一金”后[40000-4800=35200(元)],没有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12000×3=36000(元)],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3-34?计算

某公司2018年8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15年,月收入12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8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200元/月。

要求:对甲、乙、丙三名员工,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1)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2200×12×3=79200(元)。

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5000元,小于792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代扣代缴。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部分为:90000-79200=1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不用缴纳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代扣代缴。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为:180000-79200=10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为:100800÷12=8400(元)。

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为:[(8400-3500)×20%-555]×12=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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