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如: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揉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 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
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或补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或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的”或“得”,有的可不译。如: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阿房宫赋》)
(二)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师说》)
(三)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如:师道之不传也久矣!(《师说》)
(四)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寡人之于国也》)
二、其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第三人称代词。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词之前,作领属性定语,可译为“他(她)的”“它的”(包括复数)。如: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践灭吴》)
(二)第三人称。一般代人,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前,作主谓短语中的小主语(整个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主语或宾语或修饰语)应译为“他”“它”,不能加“的”。如: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师说》)
(三)活用为第一人称。可用作写语或小主语,视句意译为“我的”“我(自己)”。如:勾践说于国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勾践灭吴》)
(四)指示代词,表远指。作定语,可译为“那”“那个”“那些”“那里”。
2、用作副词。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测度、反诘、婉商、期望等语气,常和放在句末的语气助词配合,视情况可译为“大概”“难道”“还是”“可要”等,或省去。如:圣人之所以为圣,……其皆出于此乎?(《师说》)
吾其还也。(《烛之武退秦师》)
其有敢不尽力者乎?(《勾践灭吴》)
3、用作连词,作连词用时,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设,可译为“如果”;或表选择,可译为“还是”。
其业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质之卑,则心不若余之专耳,岂他人之故哉?(《送东阳马生序》表假设)
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邪?(《逍遥游》)
三、而
1、用作连词。可连接词、短语和分句,表示多种关系。
(一)表示并列关系。一般不译,有时可译为“又”。如:蟹六跪而二螯。(《劝学》)
(二)表示递进关系。可译为“并且”“而且”。如: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劝学》)
(三)表示承接关系。可译为“就”“接着”,或不译。
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过秦论》)
(四)表示转折关系。可译为“但是”“却”。如: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劝学》)
(五)表示假设关系。可译为“如果”“假如”。
诸君而有意,瞻予马首可也。(《冯婉贞》)
(六)表示修饰关系,即连接状语。可不译。如: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说》)
2、用作代词。只用作第二人称,一般作定语,译为“你的”;偶尔也作主语,译为“你”。
3、复音虚词“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语气助词,相当于“罢了”。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师说》)
四、为
“为”在文言中经常用作动词和介词,也可以用作助词。用作动词,意思是“做”。还可作判断词“是”用。这些都属于实词范围。下文介绍作虚词用的几种用法。
1、用作介词。除表被动外,一般读去声。
(一)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可译为“向”“对”等。例如: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桃花源记》)
(二)表示动作、行为的替代。可译为“替”“给”等。例如:公为我献之。(《鸿门宴》)
(三)表示动作、行为的时间。可译为“当”“等到”等。例如:为其来也,臣请缚一人过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动作、行为的目的。可译为“为了”“为着”。如: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触龙说赵太后》)
(五)表示动作、行为的原因。可译为“因为”“由于”。
(六)表示被动关系。读阳平声,可译为“被”。“为”所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主动者;有时亦可不出现主动者;有时跟“所”结合,构成“为所”或“为……所”。例如: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鸿门宴》)
2、用作助词。读阳平声,放在疑问句末,表示诘问,前面有疑问代词跟它呼应。可译为“呢?”例如:
如今人为刀俎……何辞为?(《鸿门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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