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有什么特征?

如题所述

这个我正在看的 希望能帮到你
摘录的。。部分
中国现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制度,非农用地属于国有,农用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过,我国的非农用地,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这些规定,实际上土地的使用者有了在使用期内的几所有权利,甚至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利。
而在西方国家的民法中是不允许使用权人出租、转让土地的。公元六世纪制定的《法学总论》即罗马私法第五篇中明确规定:“使用权人不能把使用权出卖、出租或无偿让与他人”;《法国民法典》第631条规定:“使用权人不得出租或出让其权利于他人。”;《德国民法典》第1080条条文是:“用益权不得转让。”“用益权既不得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或者再设定用益权。追问

这个好像不是 ,主要是我国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的特征,还是感谢!

参考资料:http://www.snzg.cn/article/2009/0322/article_13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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