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湖南省双峰县一事业单位上班,后于2001年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至广东务工,但原单位一直在缴纳社保。
因考虑到在居住地(广东)买工伤及医疗保险比较实用,于是2007年我在现单位又交了一份社保。
因此,我现在有两份社保:一份在湖南双峰缴费自2000~2011年,另一份在广东缴费自2007~2011年。现在听说全国社保即将实行一卡制,以个人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社保号码,那我这两份社保该如何处理才好?盼高手解答,谢谢!
一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社保帐户。如果有两个社保帐户,可以按国家《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来转移社保关系成为一个。至于另一个社保帐户即使停交以后也是有效的,可以在申请社保帐户异地合并的时候转移到现在长期工作的单位自己的社保帐户里。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
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