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没有押运员是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违章行为,但对于这类违章行为该如何处罚,社会各界对其有着不同的看法。 对于这类违章行为,最常用的处理办法就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反对者认为,以上二条规定的处罚都是针对有押运员而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的情况进行的。而对于无押运员的情况,好象不属于这一类情况,因此,不适合以上二项条款的处罚。笔者以为,反对者的说法完全是有道理,按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有不妥之处。 那么,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无押运员的情况该如何处罚为好呢?笔者以为,还是按照《规定》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和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凡是危险品运输车辆没有依法配备押运员进行运输,显然是违反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措施显然也是一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对该类违章行为,完全可以根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应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翁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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