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零药品是指销售时无法在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明确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的药品。
2. 从事拆零销售的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同时必须身体健康。
3. 零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拆零销售区域,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等,并确保这些工具的清洁卫生。
4. 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在专设的拆零专柜中,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并应保留原包装和标签。
5. 在拆零销售前,应检查药品包装和外观质量。任何外观异常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均不得拆零销售。
6. 拆零操作应在卫生条件达标的环境中进行,将药品装入专用的拆零包装袋中,并清晰标注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7. 拆零药品不得摆放在开架陈列的柜台中供顾客自选。
8. 若拆零药品无法保持原包装,必须将其放入拆零药袋,并在药袋上标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有效期。
9. 应当记录拆零药品的销售情况,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的时间范围和操作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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