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信息并使用属于什么罪

如题所述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涉嫌盗窃罪。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一、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定盗窃罪。
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应定盗窃罪,按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来定罪量刑。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找法网赞同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虽然盗窃罪中规定了死刑,但根据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适用死刑。而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由于侵害了双重法益。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的具有侵犯相同数额财产等相同情节的盗窃罪,如果将这种行为还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话,将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信用诈骗罪是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合情合理又合法。
2。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窃取财物的规定。冒用他人行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行为人在窃取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后,直接使用所窃取的信用在信用卡或银联卡特约消费商店、银行等场所进行转账、刷卡消费等行为时,必然是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且在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中有关客观方面的规定,因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是合理的。
3。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诈骗,而非盗窃,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虽盗取信用卡,但其目的在于“骗”而非“盗”,盗只是行为人得到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正如行为人欲要打开保险柜实施盗窃,先窃取保险柜的密码或钥匙一样,盗卡是为了冒用他人名义用骗取钱财,因此,盗卡充其量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称为从行为,其主行为是用窃取来的信用卡诈骗钱财,因此只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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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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