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照我国刑法,本案应如何定性?
答:前面甲的行为均为合法行为,“后甲见四周无人,想将摩托车骑回家据为已有。”才存在违法性。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那一刻甲将摩托车占有的性质是什么。
因为甲的先行为导致乙逃跑后,甲对摩托车的控制是一种合法的控制、占有,属于一种保管赃物的善意占有。因此,应排除甲秘密窃取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而且甲也未对乙或失主存在抢劫的犯罪行为和抢劫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抢劫的故意。甲也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乙实施欺诈行为,其前部分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甲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的时间是在合法占有之后。
当甲发现四周无人的时候,甲利用其保管赃物的合法占有的地位,意图实施侵占保管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因此,本案中的摩托车的价值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程度,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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