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是如何对待精神病人的,有精神病院吗,精神病院的管理制度怎么样

如题所述

做得好的国家采取的政策都是:治疗费用大部分公费负担,给予病人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助或减免税收。鼓励和资助民间力量介入。
美国对精神病人问题上所采取非自愿监管(involuntary commitment)的制度设计。对于非短暂性治疗,要求法院举行听证。在大多数州,短暂监管需警察和精神健康专家共同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需要对某人施以更长期的入院治疗,则应得到法院的命令。监管通常有时间限制,而且要求在固定的时间点进行重新评估。
英国于1959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鼓励精神病人自愿入院,对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

精神病人犯罪大部分采用有病无罪原则,但目前最好的制度是有病有罪原则,可规避利用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这里说的精神病人是指严重的,可造成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不包括。需强制入院的也一样。)追问

国外强制入愿时间一般做长时间?
如果没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是不是不用住院?
如果没有攻击性,但是有自知力,而且病情轻微,会被认定为精神病吗?我在上海看见某些医院看门诊的一天有将近一万人之多。都认定精神病关进精神病院那实在太惨了?
能再回答这些问题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3-12

The contents and views are for reference only, please take the actual situation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