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如题所述

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是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禁火令期间,毕节市将严格限制或禁止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以确保森林的安全。
禁火令的实施范围涵盖了毕节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在这些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禁火令的规定,不得擅自进行野外用火、焚烧垃圾等行为。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反禁火令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在禁火令期间,毕节市还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森林火灾危害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火令规定,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毕节市还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机制,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相关部门将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
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是一项重要的森林防火措施,通过限制或禁止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加强巡查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等多种手段,旨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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