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吊销程序

如题所述

教育主管部门要立案调查、证据收集与审查、作出吊销决定、公告与送达以及申诉与救济等。
一、立案调查
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办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后,会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核实办学机构的资质、办学行为、教学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调查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文件、资料、证人证言等,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办学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作出吊销决定
如果经过调查核实,办学机构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会依法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这一决定会详细说明吊销的原因、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办学机构相关的权利义务。
四、公告与送达
吊销决定作出后,教育主管部门会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办学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信息。同时,也会将吊销决定书送达给办学机构,告知其具体的吊销事宜。
五、申诉与救济
办学机构对吊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教育主管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
办学许可证吊销程序是一个依法进行的、严格的处罚过程。教育主管部门在立案调查、证据收集与审查、作出吊销决定、公告与送达以及申诉与救济等各个环节都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办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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