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团羡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塌返拍知》(财库〔2014〕214号)有世盯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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