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普通律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律师事务所的区别

如题所述

《合伙企业法》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有哪些?一、设立要求不同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要求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要求有二十名以上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执业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以上的资产。
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或该数个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或者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核心区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债务,隔离其他无辜合伙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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