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安全活动制度怎么写?

如题所述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三、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四、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五、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六、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安全治理规定

  1 、 各部门负责人 、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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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全场职工必须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地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果断不生产 •

  3 、 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 • 特别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

  4 、 对移动电器 、氧乙炔气 、起吊设备 、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切不可粗枝大叶;怀侥幸思想;否则一时疏忽;终身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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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加强工业汽油地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四周情况;严禁明后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 •

  6 、 休息室 、工具柜严禁存放配件 、汽油;每发现一次处伐20美金 •

  7 、 必须使用搁车(bi4 xu1 shi3 yong4 ge1 che1)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正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20cm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

  8 、 遇有重载车辆报修时;婉言谢绝或卸载后修理;切不可蛮干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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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 、嘻闹;严防伤害自己或被他人伤害 •

  10 、 有证人员不乱开车;私自动用客户车辆一次伐款100美金;开私车一次伐款100美金;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 •

  11 、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常常巡视生产场所;要有预见性;及时耽现事故隐患;纠正事故苗头 • 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每月对全场地移动电器 、举升设备 、氧乙炔气 、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 •汽车修理厂人员岗位职责
  12 、 材料销售部门 、财务部面が要做好防盗工作;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 、仓库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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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04
参考下面改一下,把工厂替换为“本店”,然后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 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雯云
第2个回答  2011-09-30
在网上查下吧,网上关于这方面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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