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有义务照顾有爱滋病的人吗?

当爱滋病人违法时候,公安局时候能对其作拘留吗?然后有义务去帮他们治疗吗?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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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04
南方网讯 公安部8月3日向社会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据悉,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继续盘问措施的运用,对于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等等。 《继续盘问规定》体现了从严控制适用继续盘问,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精神。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解读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严格适用条件,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 ■“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 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今天就《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解读了《继续盘问规定》这部公安规章出台的背景和重点。 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这位负责人说,为使《继续盘问规定》既符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又适应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起草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将“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由于“违法”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又包括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还包括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因此《继续盘问规定》根据适用继续盘问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将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违法”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 对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须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且无人照看,公安机关必须妥善安排 《继续盘问规定》第16条规定:“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留置室”改称“候问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 人民警察法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没有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设置“留置室”作为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但一些地方设置“留置室”不规范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突出,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的事故。 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适应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 同时,为了保障被盘问人的基本人权,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开展工作。《继续盘问规定》第27条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为确保候问室符合标准,《继续盘问规定》第28条规定:“候问室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每一项义务都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并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39条规定,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将陆续推出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一系列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部正在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抓起,每年解决一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批公安执法制度,规范一批执法环节,整体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随后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羁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必告知其家属、失踪人口处理的程序、严格适用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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