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

想请问一下增值税发票抵扣是所有都能抵扣还是要一样的货物一样的型号才能抵扣。我们是做水泥销售的,厂方开给我们的型号和卖的型号不一样,可以抵扣吗?

税金抵扣是不需要分货物与型号的,只要进出货物型号及数量一致就可以了。有实物在,不是虚开发票,应该就是允许的。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用于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环节的物品成本才能执行抵扣,而用在消费环节就不可以抵扣。举例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专用发票具体要求的。
所谓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或抵扣联。
所谓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税务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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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7
税金抵扣是不分货物与型号的,但在库存商品账上要区分,进出货物型号及数量要一致。
第2个回答  2011-09-17
如果你购进的型号经过加工再销售是可以抵扣的
第3个回答  2011-09-17
抵扣一般不要求一一对应,
纯贸企业如果你出售的东西没有购进(指开票虚假),这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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