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工时讲好试用期一个月薪金三百,如过了试用试后不被录用我可以为自已争取合理的工资吗?该怎样争取呢?

现在还在试用期中,试用期没有劳动合同,请各位朋友特别是专业人士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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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但是约定试用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情况,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情况,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不利影响,一般来说,6个月时间完全可以弄清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得出是否应当维持合同关系的结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另外,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一般地,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94]479号)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规定医疗期满时,时间己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状况仍不符合录用条件,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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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7-31
截止2006年11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省区市 标准实行日期 最 低 工 资 标 准(元/月)
北京 2006.7.1 640
天津 2006.4.1 670 650
河北 2006.10.1 580 540 480 440
山西 2006.10.1 550 510 470 430
内蒙古 2006.10.1 560 520 460 400
辽宁 2006 590 480 420
吉林 2006.5.1 510 460 410
黑龙江 2006.5.1 620 590 475 450 420 400 380
上海 2006.9.1 750
江苏 2006.10.1 750 620 520
浙江 2006.9.1 750 670 620 540
安徽 2006.10.1 520 500 460 430 390 360
福建 2006.8.1 650 600 570 550 480 400
江西 2004.9.1 360 330 300 270
山东 2006.10.1 610 540 480 430 390
河南 2005.10.1 480 400 320
湖北 2005.3.1 460 400 360 320 280
湖南 2006.7.1 600 500 480 450 420 400
广东 2006.9.1 780 690 600 500 450
广西 2006.9.1 500 435 390 345
海南 2006.7.1 580 480 430
重庆 2006.9.1 580 480 440
四川 2006.9.11 580 510 450 400
贵州 2006.10.1 550 500 450
云南 2006.7.1 540 480 420
西藏 2004.11.1 495 470 445
陕西 2006.10.1 540 500 460 420
甘肃 2006.8.25 430 400 360 320
青海 2006.7.1 460 450 440
宁夏 2006.3.1 450 420 380
新疆 2006.5.1 670 620 580 550 520 500 480 460 440
大连 2006.8.1 650 600 500
厦门 2005.7.1 600 550 480
深圳 2006.7.1 810 700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你的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工资标准,建议你不要事后维权。最好到你当地的政法部门咨询清楚以后再作决定。
第2个回答  2007-07-31
什么合理的工资?上当了吧?连录用的资格都没有了还争取什么合理工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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